信息公告
关于2018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告知书
时间:2017-12-06浏览量:

亲爱的学生及家长:

您好!

根据上海市《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2011)45、783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5号)的要求,上海市大学生已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为了保障您大学在校期间的基本医疗,望能自觉自愿参加大学生医保,特此告知。

一、 参保的对象

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外国留学生除外)。

二、享受医保的起止时间

自取得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并于新生信息录入校医院(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大学生医保系统之日起,开始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学生每年需经市医保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当年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延长学制等手续的,在此期间如已缴纳本年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可继续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结束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三、保费缴纳的原则和标准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校财务处网上缴费平台实行个人自主缴费,其缴费标准按照当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收费标准执行。(2018年度缴费标准为110元/人/年)。

四、定点医保机构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

五、有关的保障待遇(仅指医保范围内)

1、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元/次)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

2、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

(1)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学校支付90%,个人自负10%;

(2)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置的年度自费起付线为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院就医的,由学校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院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院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其中由学校支付部分需按规定时间至校医院审核报销。

3、大病医疗待遇:

参保大学生如患大病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部分,可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六、参保缴费方式

自愿参保的同学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自主缴纳保费。同济大学财务处网上缴费平台:在校生登陆:http://urp.tongji.edu.cn/;非在校生登陆:http://cwc.tongji.edu.cn/payment/

缴费时间:2017年12月4日~2017年12月10日。

七、特别提醒

(1)注意缴费的截止日期、在规定时间内未缴费或缴费失败,将视为不参加2018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即无法享受门急诊报销、门诊大病、住院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凡不参加2018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同学,请填写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认表,见附件一。

(3)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认表由各院系老师统一交到校医院门诊办公室。

附件一:不参保表格.docx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

2017年12月4日